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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多重思维与面孔
发布时间:2017-06-13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郭飞  编辑:吴长发

  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亦需要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亦需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更要具备多重思维,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司法裁判工作。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法官的思维,有别于常人的思维,亦有别于其他法律人的思维,大体如下:

  政治思维。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拥有者、执行者,不仅要依法作出裁判,实现实体、程序正义,也要具备敏锐的政治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裁判思维。法官,面对各类纠纷,需要保持中立,确保居中裁判,以期实现裁判的公信力。法官的裁判思维,体现为不偏不倚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体现为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体现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焦点思维。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作为定纷止争的实现者,在面对各执一词的观点、门类众多的证据时,需要具备焦点意识,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初步了解,准确判断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实现在庭审中高效查明事实。

  衡平思维。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决者,拥有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的理性行使,需要法官具备衡平思维,以平衡案件审理与法的稳定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矛盾,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

  前瞻思维。法官,其裁判对公民具有强烈的示范、引导作用,而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其固有的缺陷。因此,法官要具备前瞻思维,以实现对法律固有缺陷进行有效的弥补和作出对公民具有正确指引的裁判。

  普法思维。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也是法律的普及者。法官的一言一行,对公民都有强烈的示范、引导作用。法官,不仅要养成“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更要通过案件的审理来积极普法,也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时刻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作者:衡南县人民法院 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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