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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下乡之村干部在乡土司法中的多维图景
发布时间:2017-07-06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郭飞  编辑:吴长发

  司法下乡之村干部在乡土司法中的多维图景

  ——以乡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为例

  村干部,被国家权力机构“标记”为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表,在乡村中拥有某种权威,与国家权力机制有联系,也是地域性知识库房。司法权在乡土中的有效行使,必然要细致考虑受权力影响的对象,即其个性、品行、家境、对法官的反映、财力以及对面子的看重程度等等。而村干部作为地域性国家权力代表、民风、民情知晓者,能够有效支撑司法权在乡村的运转。

  那么,村干部在乡土司法场景中是如何支撑起司法权的有效运行的?笔者以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为例,展开村干部在乡土司法中的多维图景。

  案例:2015年,张某某、李某某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并谈婚论嫁,双方暂未办理结婚登记,只办理了婚宴酒席。婚宴当天,张某某给李某某20000元红包作为彩礼,并为李某某购买价值13000元的“三金”。婚宴当晚,张某某同媒人接李某某回家同居。同居后不久,双方发生矛盾,张某某将李某某送回娘家。同年×月×日李某某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后张某某向李某某索要彩礼未果,诉至法院。

  该案在起诉至法院前,当地村干部已经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当时都在气头上,互不让步,导致调解无实质性进展,后当事人一方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电话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应诉文书及传票,在乡土习俗的影响下,被诉为被告的女方及父母更为看重面子,直接拒绝来法院领取文书和参加法院庭审。法官于是直接联系了当地村干部,进一步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品行、口碑、家庭背景、矛盾起因等,并约村干部一同去被告家里送达文书、传票。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法官顺利找到了被告的住处,因为有村干部提前打招呼,被告及其父母都在家等待法官的到来,并按照当地的习惯,热情的接待法官、村干部一行。在法官向被告及其父母释明诉讼事实、请求后,被告及其父母说出了截然不同的事实,对原告及其父母表达了强烈的反感,一再表示不愿意签收文书和参加庭审。后在村干部的一再劝导下,被告签收了法律文书,仍不愿意参加庭审,但明确要求要原告赔偿因流产所产生的营养费。

  法官在送达回来的途中,与村干部进一步交流该案的处理意见。村干部提出了应该考虑保全被告(女方)的面子、实际补偿被告营养费和维护当地习俗的处理意见,并暗示,不这样处理,就不会被当地所接受,也会冲击由来已久的婚约风俗习惯。法官回到院里,综合全案情况,及时制定了由法官、村干部共同调解的办案方案。经过法官、村干部的多次调解工作,该案得以顺利调解结案,双方未在法庭见面,女方得到了一定的营养费,男方拿回了大部分彩礼。当然,村干部也不是“免费”提供类司法服务的,正是在诸如上述案例的有效化解下,村干部在乡土社会、司法官员眼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其权力行使也会更加有利。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在乡土社会中,拥有一定威望、熟知当地民俗、民情的村干部,在诉前调解、司法送达、诉讼调解、调解执行等环节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乡土自然空间的偏远和人文空间的陌生,司法下乡的有效开展,司法权的有效运转,必然需要熟知民俗、民情的村干部的智力支持,必然离不开处于权力末端的村干部的威望支持,必然会呈现出具有乡土特色的多维司法图景。

  (作者:衡南县人民法院 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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