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13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颜君玉)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肖法官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该案的特殊之处,一是要照顾原告的身份,二是调解离婚后原告却单方毁约。
经查明,原告赵某(男)是一名服役于消防部队的现役军人,2004年经人介绍与同乡村民被告刘某(女)相识,201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未曾有过夫妻生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因自己年龄不小,加上工作性质特殊,迫切希望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并生育子女,经原告所在部队领导多次调解无果,原告经部队批准,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其离婚态度坚决,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仔细询问婚姻生活的经过,充分了解双方诉求,既考虑到原告身份及工作性质特殊,工作中人身安全危险性高,原告的家庭生活理应稳定和谐,才能使其全心全意投入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当中,又考虑到女方虽不同意离婚,却也没有表示愿意履行夫妻义务的诚意,法官耐心地做起调解工作。经法官陈情释法,女方表示自愿离婚,但要求男方送还嫁妆,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和平分手。
然而,签订调解协议后,原告见离婚目的已达成,突然不顾法律威严单方毁约,既不肯送还被告嫁妆(家具及生活用品),又不允许被告自己上门搬走,原告的母亲、奶奶更是对主动上门搬嫁妆的被告恶语相对。被告无奈,再次求助于法官。法官并没有因双方已签字结案,也没有因原告单方毁约而直接作出判决,而是考虑到原、被告两家本是乡邻,相距不远,为真正化解双方矛盾,维护邻里和谐稳定,法官直至下班后仍一而再、再而三打电话给原告及其代理人,不断进行劝解,向其陈述单方撕毁协议的严重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将嫁妆送至被告家,终于使得两家化干戈为玉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维系婚姻稳定与自愿和平分手一样重要,而法官作为家事纠纷的审判者,其高尚的人格魅力和修养必然在办案过程中起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