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党和国家、各种群众团体代表委员的选举选任顺利进行,纯洁代表、委员、干部队伍,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制定了十余个负面清单,加大了对各级各种代表、委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申报的代表委员就相关的负面清单事项逐人逐项进行审查,并对经审查发现存在有负面清单问题的候选候任人取消参选资格。该项工作纷繁复杂,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有关部门不仅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其参与审查的工作人员、分管领导更是压力巨大,一旦发生漏查错查事件,让存在负面清单的候选候任人员进入正式候选候任人范围甚至最终被选任,相关审查人员、分管领导将被追究责任。但在实践中,对最终经审查查出存在负面清单的候选候任人员的处理,主要是取消其候选候任资格,而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力度不够。为此,特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对代表委员候选人故意隐瞒个人相关信息的追责制度
一、建立候选人书面承诺制度
目前需要通过选举产生或选任的代表委员有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团员代表、工会代表、科协代表等。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历来重视诚信和担当,我们的各种代表委员首先就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和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善于担当的精神。因此,我们首先要建立候选人书面承诺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各种代表委员被推荐候选人、申报人在被推荐或申报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做出书面承诺,保证自己不存在有犯罪前科、失信、被行政处罚等负面清单中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有隐瞒,愿意承担纪律法律责任。对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直接取消候选候任人初选资格,不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二、建立候选人纪律责任追究制度
毫无疑问,各级各种代表委员候选候任人,对自己的各种信息是了如指掌的,在其人生经历中,是否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追究、曾因违纪受到纪律追究、曾因违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曾因失信被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是否还有违法、违纪、违规甚至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未被追责,其本人比任何人都清楚明了。如果其一旦作为上述候选候任人,不如实承诺并申报被列为负面清单的上述违法、违纪、违规甚至犯罪行为和因此而受到的处罚处分,就是一种故意隐瞒行为,其动机或是为了达到一种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或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应当可以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等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候选人纪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各种代表委员候选候任人故意隐瞒上述负面清单规定的个人信息,除取消其资格外,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
三、建立候选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达到不正当的政治目的和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在参与各级各种代表委员选举或选任期间,故意隐瞒自己的个人负面信息,不但有违诚实守信原则,也违反了相关纪律,严重的甚至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因此还应当建立候选人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由人大立法机关立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将在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等较高层次的代表委员选举选任过程中,为达到个人不当政治目的或实现个人不当经济利益,故意隐瞒个人重大负面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破坏选举行为,以破坏选举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专门设立故意隐瞒个人重大负面信息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祁东县人民法院 蒋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