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8月16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旷鹃)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约定利率过高,债权人降低利率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高某与被告肖某系相识多年的同行好友。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肖某以购买生产设备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讲十四万余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三分,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清明节后,原告开始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随后离家出走,未与原告联系。原告收款无望,遂向祁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利率过高,但原告只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肖某偿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责编: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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