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8月29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胡洪葵)酒后驾车,危害巨大。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同事在衡阳市雁峰区某饭店吃饭。期间,罗某某饮用了约三两“二锅头”白酒。21时许,罗某某驾驶其哥哥的小型轿车,沿外环线欲回衡山县老家,行驶至湘江三桥桥头地段时,被交警拦下查验,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8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因罗某某在社区环境调查评估期间,拒不配合调查。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该院副院长欧阳建平介绍,由于每个人的体质不同,身体对酒精的代谢速度不同,因此只要喝了酒就不能开车,切勿“感觉”自己没有醉意就开车,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责编: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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