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均驾驶无牌无保险的摩托车相撞,经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原告损失较大,被告损失较小,即出现损失和责任倒挂的现象,应如何适用法律?
观点一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原则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理为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是因为机动车的危险性和风险性较非机动车和行人要大得多,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能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救助,能使侵权人通过保险使风险和损害转移。
此款是为了加大对未投保的机动车侵权人的惩罚,强调保护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第三人的利益,而本案是发生在两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损害事故,双方的地位相同,不存在一方强势一方弱势的情形。
此次交通事故的涉事车辆均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双方均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均无法通过交强险进行损害的分散,也无权进行损害的转移。现若按此规定要求被告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会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倒挂的现象,造成了实质性不公平。
观点二
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先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观点一混淆了交通事故中的两种赔偿责任,即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
本案中,被告侵权责任较小却需要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是因为被告未投保交强险,原告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得到赔偿从而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而非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
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如未投保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作者:祁东县人民法院 刘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