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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法院:法官巧审判 耐心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9-03-2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吴长发 刘小明  编辑:张超

  华声在线3月29日讯(华声在线 吴长发 通讯员 刘小明)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成功合并调解执结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各方当事人均皆大欢喜。

  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4日搭乘被告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彭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周某某不负责任。

  被告彭某某为其所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原告周某某在治疗终结后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王某某也在该案中受伤,其也能起诉被告彭某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对交强险份额应与原告周某某按比例分配,否则,一旦原告周某某案判决将影响被告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遂电话联系被告王某某,一是通知其作为被告应诉,二是告知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但被告王某某却极度不予配合,认为法官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既不愿告知其地址,又不愿再接听电话。

  法官为保障王某某合法权益,遂通过多方途径,终于在衡南县寻找到被告王某某本人,耐心地跟其解释相关权利义务,后被告王某某遂另案起诉被告彭某某及保险公司。

  法官鉴于两案系同一交通事故,且就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份额应按比例分配,遂合并审理。

  两案经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彭某某表示其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赔偿,希望法官能够做执行调解工作,在其能力范围内和解执行。

  法官在了解情况后,遂多次与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另案原告)联系,约谈各方当事人。经法官耐心解释,原告周某某及被告王某某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同意与被告彭某某达成执行和解。

  被告彭某某遂在和解之后将执行款交付法院,加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原告周某某共计领取执行款129,009.49元,王某某共计领取执行款56,990.51元。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如果没有你们,我绝对不会知道我在扣除赔偿款后还能得到赔偿,真的很感谢法官,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王某某在领取执行款后多次表示感谢。

  面对人民群众的认可,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以后在工作中也将继续努力,坚持司法为民,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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