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11月17日讯(许星凯 刘洪兵 吴慕君) 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闹矛盾分居,被告李某搬到娘家居住,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其丈夫刘某因此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妻子返还彩礼20000元。近日,记者从衡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10000元。
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然而,新婚燕尔的他们却在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就产生了矛盾,被告一怒之下当即回了娘家,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头。尽管期间双方亲属皆有劝和调解,但李某态度坚决,仍拒绝与刘某共同生活,外出打工与刘某分居至今。组建家庭是需要互相宽容的,生活中夫妻之间朝夕相处,难免会有磕磕碰碰的时候,特别是婚后共同生活才一个月,磨合期都没过就匆匆走上离婚路,这对双方都是种伤害。
作为原告刘某,在此情形下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5000元,然而被告李某只同意离婚,但不愿返还彩礼。走向陌路的夫妻在彩礼上较起了劲,双方各执一辞:刘某认为自己吃了亏,娶老婆花钱理所当然,但李某主动分居应承担责任与损失;李某认为自己也吃了亏,嫁给刘某不如意,虽是悔婚,也有付出。这样的事件,在衡阳甚至全国各地习俗中皆有俗规,记者接触过多起衡阳县此类婚姻纠纷,了解的情况是大多双方是按当地习俗协商解决,一般是女方全额或大部分退还彩礼,然而“村民公约”毕竟不是法律,双方争执不下,法院调解无效方作出判决。与刑法不同的是,在民法案件中,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酌情适用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民法理论来判决。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因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并没有开始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中的共同生活,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被告应依法酌情返还彩礼。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不外理、情法共融的特点,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法官适用法律熟练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