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6日、17日,被申请人李某多次在其屋前的田里持竹棍殴打其祖父,致使其于第二日清晨7时左右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祖父系全身多处遭受钝性外力打击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该县检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该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经法定程序鉴定,李某符合强制医疗申请法律规定,依法决定对李某实施强制医疗。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一种特别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如果不采取相应的监护和医疗措施,很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因此,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新《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予以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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