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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事故 二案起诉 四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08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吴慕君 凌辉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频道6月8日讯 日前,衡阳县人民法院界牌法庭审结了因提供劳务受到伤害而引起的两件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等四人(合伙开发商)赔偿原告汪某73734元,被告屈某(施工方)赔偿24578元,擅自安装防盗门的王某(购房户)赔偿24578元,被告陈某赔偿3686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2010年,被告朱某等四人合伙出资兴建前后相邻共楼道踏步的商品房两栋,自行制作、设计施工图后,将主体工程发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屈某。由于两栋住宅间距不足五米,施工方为了方便升降机运送材料,按照设计图在两栋住宅升降机位置的走廊处均留有缺口,暂未安装预制板。2011年10月13日上午8时,原告汪某受被告陈某雇请,到该楼盘三楼房屋内从事水电安装工作,途经被告王某所购房,推开其安装的防盗门,没有观察门外是施工方预留缺口,直接迈步出门,导致从三楼摔至地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为24578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朱某四人、屈某及王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陈某。法院认为,被告朱某等人作为商品房开发商,自行承担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的职责,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屈某施工,且其提供的设计图存在明显缺陷,对于购房户在工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安装水电及防盗门的行为,没有加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屈某自身没有施工资质,且对朱某等人提供的有缺陷的设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亦未在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被告王某,在建设工程尚未竣工交付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防盗门,客观上导致原本裸露在外的危险因素被防盗门遮挡,导致原告判断失误而受伤致残;被告陈某作为雇主,在所购房屋尚未验收交付且明知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擅自雇请原告到该场所从事劳动;基于以上各被告的行为均具有过错,且其过错与原告受伤的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各被告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由被告朱某等四人承担30%,被告屈某赔偿10%,被告王某赔偿10%,被告陈某赔偿15%,原告汪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依法作出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判决。现二案均已产生法律效力。(衡阳县法院 吴慕君 凌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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