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5月16日讯(通讯员 罗娜 李冰清)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当他们未尽抚养义务时,谁来为孩子讨要“抚养费”?
案例:
2011年,一场意外使的年仅八岁的小乐永远的失去了父亲。从此,他便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生活日渐衣襟见肘,小乐爷爷便向小乐的妈妈王某讨要小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却被王某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小乐爷爷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的义务。”从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王某作为监护人是现阶段唯一可以成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而小乐的祖父母不是适格当事人。
应以谁的名义起诉?大家说法不一。
第一种说法认为,因为王某不承担抚养义务,父亲已经死亡,为了保障小乐的合法权益,直接以小乐的名义提起诉讼,小乐爷爷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第二种说法认为,因为小乐的父亲已经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王某可以作为小乐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但王某正是该案的原告,显然不能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应诉。故应在提起抚养费诉讼前,先由小乐爷爷到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在法院确认小乐爷爷是监护人后,再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乐的名义起诉。
第三种说法认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父母不在或者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小乐的父亲确已死亡,但其母亲还在并具有抚养小乐的能力,却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故而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小乐爷爷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无因管理之诉讼,诉小乐的母亲承担抚养费用。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简单而粗暴,显然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冲突,不具备可行性。第二种观点确实具有可行性,如果法院作了变更监护人的裁判,小乐爷爷确实可以以小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小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如法院作了驳回老张的裁判,事情又回到了原点——事实上,王某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形下,如果其不放弃对小乐的监护权,小乐爷爷败诉的几率是绝对存在的;即使法院作了变更的裁判,对于抚养费这种具有履行急迫性的款项,把争取权利的周期拉长,把简单案件变复杂,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社会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种观点比较新颖,看似可行性不大,但却是解决该案原告问题的有效方法。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照顾孙子那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但从法律角度来讲,除非发生特殊情况,否则爷爷奶奶是没有抚养孙辈的法定义务。王某作为小乐的抚养义务人,其具有法律上的义务不履行,而爷爷却替王某履行了这一义务,不论是出于传统观念的考量还是道德感的驱使,都不阻却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作为债权人的爷爷无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即小乐的抚养费用。
(作者:衡阳市蒸湘区法院 罗娜 李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