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5月20日讯(通讯员龙健)近日,衡阳县西渡镇一名男子在祭祖时燃放烟花炮竹引发森林火灾,被衡阳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并责令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在过火林区补栽同类树种500株。
2014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某与家人一起来到井头镇老家祭祖,在燃放烟花炮竹之后,被告人刘某未及时扑灭火苗,引发森林火灾。经衡阳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25.1公顷,其中有林面积1.45公顷,疏林面积4.32公顷,荒山面积19.3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9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动到衡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受灾村组及村民出具意见,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祭祖时燃放烟花炮竹,未注意安全,引发森林火灾,其中过火疏林面积为4.3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本案犯罪较轻,且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受害人也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及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应以适当方式(如补栽)予以弥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衡阳县法院办公室 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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