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谭志同向女友甘宝宝借款26000元,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因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而离婚,近日,双方为了26000元婚前债务闹上法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谭志同返还前妻甘宝宝26000元。
恋爱时借款26000元
谭志同和甘宝宝原来是一对恋人,2009年7月23日二人登记结婚, 2013年1月30日,两人协议离婚后却为了26000元闹上法庭。
甘宝宝向法院陈述,2009年5月,甘宝宝与谭志同经朋友介绍相识,谭志同称有一笔生意要做,急需资金投入,向甘宝宝借款26 000元。事后,甘宝宝得知谭志同并非借钱做生意,而是将借款用于赌博,为此,甘宝宝多次催收无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谭志同偿还原告甘宝宝借款26 000元,并承担法院的诉讼费用。庭审中,甘宝宝出示借款时谭志同出具的借条,证明她于2009年5月21日借给谭志同26000元。甘宝宝还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双方原系夫妻关系。
谭志同在法庭上承认了借甘宝宝26 000元的事实,但坚持该笔钱是在与甘宝宝结婚前一起用了,况且借条已时隔几年,离婚后的债务也是由其承担的,故不同意偿还甘宝宝的借款。
法院:构成民间借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21日,谭志同向甘宝宝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甘宝宝现金贰万陆仟元正(26 000元)是实”。之后,谭志同与甘宝宝于2009年7月23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并于2013年1月30日协议离婚。甘宝宝多次要求谭志同偿还婚前债务,谭志同一直未予偿还。故此,酿成双方纠纷。
法院认为,谭志同向甘宝宝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后谭志同应当履行返还甘宝宝借款的义务。经甘宝宝多次催收,谭志同未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案件的全部责任。谭志同辩称该借款是和甘宝宝结婚时共同使用的,不应当返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因此,甘宝宝要求谭志同偿还借款26 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了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谭志同返还甘宝宝借款26000元并判令谭志同承担此借贷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婚前财产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而婚姻法解释一19条也明确规定这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谭志同向甘宝宝所借款26000元,是在婚前所借,属于甘宝宝婚前的个人债权,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消灭。故甘宝宝有权利向其前夫主张婚前个人债务。
(作者:衡阳市蒸湘区法院 熊艳 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