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9月3日讯(通讯员易晖)2014年9月3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方主动撤回了起诉,16年来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998年4月,原告湖南元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位于衡阳市蒸湘北路的一小区单元302房卖给了被告夏小雨。4月15日,被告夏小雨因故不想再购买此地房屋,便与原告湖南元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方达成了退房协议:原告湖南元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被告夏小雨的购房款60000元予以退还,并约定了产权归原告湖南元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便退还被告夏小雨31200元,1999年1月11日再次退还被告28800元,依约履行了退款义务。
由于原告湖南元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小雨协商之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缺乏了解和认识,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该套房屋16年来一直是挂在夏小雨的名下。为此,原告湖南元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均未予以理会。2014年7月9日,原告湖南元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被告夏小雨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退房协议,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本着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多次将双方聚集到一起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析法释理,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夏小雨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湖南元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湖南元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方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至此,16年来的产权未过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