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彻底摧毁了属于她的一切,双腿丧失,丈夫背叛,孩子分离,父母病倒,似乎这一生所有的苦难集中在一瞬间爆发,似梦似幻。一纸判决书下来,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物流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之下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另一位被执行人(电动车司机)是一位农民,家境比较贫寒,就算倾尽所有家财也不能偿还五十多万的赔偿款。面对的这样的情况,申请执行人确实面临困境,急需用钱,而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此类情况下能否可以启动司法救助基金制度来救助申请执行人呢?
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出了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更人性、更灵活的法治社会,那么司法救助基金的出台乃至完善是必然的。然而,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实施,所呈现出来的是僧多粥少,杂乱无章的现状。如何救助需要帮助的特困人群,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申请执行人,彰显人民司法,需要规范司法救助基金制度,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一、法院内部严格把关。哪种人能够申请司法救助基金,在源头就必须得到控制。新出台不久的关于司法救助基金的规定中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急需救助的八大类人群,比如上述案例中需要被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经过法院合理公开审判,胜诉后却拿着“法律欠条”求助无门。八大类特困人群是申请的基本标准,但法院内部的层层把关也是非常必要的,每一个承办案件的法官对于案件当事人的情况是最了解的,在筛选需要被救助的受害人时就需要法官的把关,把钱送到最需要帮助的群众手中,让司法救助基金能够真正的“雪中送炭”。
二、统一规范立法。我国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在很久以前就存在了,尤其是最近几年如雨后春笋般在很多地方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更加完善。但同时我国的司法救助基金制度面临着许多问题,比如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发放的范围、对象、标准不统一、操作程序不规范、资金来源不稳定、对外信息闭塞等,这就需要统一立法的规范,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本身不会被变异。在当下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理模式,那么在立法上也要重新来考虑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只有做到司法救助有法可依,才能保障救助基金到位。而对于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组成,适用范围,金额标准,申请、审批、发放、公示公开等程序也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司法救助形成合力。司法救助基金紧靠法院“一枝独秀”是难以承担的,而应该与法律援助、社会保障、民间慈善结合起来,多种力量的有机衔接、协调配合,才能获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关心和支持,联合司法、民政、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等形成一股合力,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做到真正有力的监管,才能让司法救助基金确实成为我国司法救助当中一种重要有效的救助手段,使真正需要得到司法救助的受害人得到有效救助。
四、设立执行专项基金。“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是阻碍执行工作的四大拦路虎。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医疗事故等涉及民生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活、生产困境。面对这样的情况,设立执行司法救助基金便显得尤为重要。在涉民生执行案件中的特困申请执行人,本着“救急”的原则让申请执行人暂时渡过难关,内心真正感受到司法为民的关怀。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场马拉松,需要“耐力”负重前行。司法救助基金也必将随着这股大潮更加完善、规范,这样才能真正践行“让一个民众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