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9月24日讯(通讯员曾佑荣 易晖)2014年5月12日,83岁的李银花(化名)在其儿子易峰(化名)的搀扶下,到房产局查档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卖”给了女儿易倩(化名),李银花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近日,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判,撤销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李银花生有四个子女,易倩易倩系李银花小女儿。2010年易倩退休后,于2011年7、8月间向母亲李银花提出借住其20多平方米的杂楼,女儿借房间住,做母亲的没有不同意的。李银花同意后,2012年夏天,易倩又以节约开支为由,向李银花提出与李银花一起居住于衡阳市蒸湘区勤俭巷房屋,李银花亦予同意,母女俩开始同居生活。
自2013年后,易倩即开始对李银花进行谩骂、殴打,还不准李银花的其他子女来看望、照顾母亲。2014年春节后,易倩提出要李银花搬出诉争房屋,让母亲与其他子女一起生活,李银花非常气愤,觉得女儿如此对待她,心中甚是不平,于是将此事告诉另外的两位子女易峰和易丽。经易峰、易丽向易倩询问原因时,方得知母亲李银花名下的房屋已过户至易倩名下。李银花称对房屋买卖一事并不知情,由于在家中找不到房产证,到房产局查档后才知道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了易倩。
根据房产局档案资料显示,2012年10月29日,李银花与易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李银花名下的衡阳市蒸湘区勤俭巷(面积为125.83平方米)房屋及煤房(面积21.69平方米)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易倩。
经法院审理认为,房产管理局档案中存放的李银花与易倩于2012年10月29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但因当时李银花已是81岁的老人,且根据其户籍资料显示其系小学文化,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第三方在场见证,而房屋的售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存在着显示公平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庭审中李银花称易倩未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李银花,直至2014年5月12日在房产局查档后李银花才知道其房屋已过户到易倩名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本案李银花知道被撤销事由的时间应从2014年5月12日起算,至起诉时止尚未超过一年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故对李银花要求撤销其与易倩于2012年10月29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