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10月23日讯(通讯员 肖驹)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犯罪案件。被告人聂某某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聂某某原是衡山县店门镇某组组长,负责该组财政收支。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了该组部分土地,其土地征收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由聂某某负责管理。在管理该资金期间聂某某私自借给他人经营采石场,经对聂某某担任组长期间该组收支情况进行清算,聂某某共挪用该组资金1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退缴了全部挪用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利用担任组长一职的便利,私自将组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到案后,聂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挪用款项,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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