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0月27日讯(张超 通讯员 黄梁冰)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产管理行政撤销案件,依法判决确认房屋他项权证无效,撤销被告衡南县房产管理局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
2010年10月12日,原告尹某夏、符某梅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借给吕某华用于借款担保,吕某华出具了借条。但后来尹某夏、符某梅并没有为吕某华借款担保抵押,却在王某玉向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递交的借款人申请书的担保栏签上了名字。2011年1月25日原告尹某夏、符某梅在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同日,第三人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冒用尹某夏签名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资料委托吕某华到被告衡南县房产管理局办理尹某夏、符某梅房产抵押登记。被告衡南县房产管理局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予以办证,且将《房屋他项权证》颁发给了吕某华。原告尹某夏、符某梅认为其没有为王某玉而是为吕某华借款担保,所办《房屋他项权证》的材料系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伪造,属无效登记,故引起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衡南县房产管理局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衡南县房产管理局在办理原告尹某夏、符某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过程中,第三人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属于有效证件,致办理的房产抵押他项权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且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衡南县房产管理局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