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0月29日讯(通讯员 陈小峰)2013年8月,衡南县检察院根据衡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立案查处了常宁市国土资源局欧某滥用职权罪一案。该案提起公诉后,近日,衡南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有罪判决。
经查,欧某身为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安排到常宁市青阳北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土地征收工作,为实现其不正当目的,伙同常宁市规划局刘某、常宁市市委办邓某(两人均另案处理)滥用职权更改规划,将青阳北路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的一宗土地调整划入规划范围内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使该公司享受了常宁市当时的优惠政策,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35.82万元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35.8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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