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0月30 日讯(通讯员 黄梁冰)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小偷小摸算不得什么大事,也因此有失检点,行差踏错。近日,衡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蒋某某盗窃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4年8月先后5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均属较小。8月4日盗窃本组村民何某某家的一根钻井铁架,销赃得110元;8月6日盗走本村村民周某甲家的三轮车,销赃得60元;8月7日盗走窜至本县三塘镇盗走周某乙家的一辆斗车、一个秤砣和一些铆钉,销赃得80元;8月9日盗走周某丙家的一辆斗车和一些铆钉,又盗走蒋某乙家的两根钻井铁架;8月12日盗取三塘政府旁冷作店的斗车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总价值118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蒋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因被告人系智力残疾人且已向各被害人道歉,各被害人均对被告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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