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4日,家住衡阳市常宁市松柏镇水口山矿务局的李某将自己位于常宁市南正街的一个门面房以500元每月租给家住常宁市劳动南路97号的彭某经营鞋店。
2014年7月,合同到期后李某提出房租涨至1500元每月,彭某认为李某涨租幅度过高不能接受,提出2013年底该房屋因大雨进水导致店里货品受损3万余元。李某以赔偿损失为由,要求彭某以1050元每月的租金与子自己续签5年租赁合同。李某不愿赔偿也不愿签订数年之久的合同,彭某便不搬出李智旗的门面房。因此引发纠纷。
了解到纠纷情况后,2014年7月9日,常宁市泉峰司法所受理纠纷后,对纠纷事实进行了调查,并查看了彭某受损货品的照片及文字记录等依据。2014年7月11日,该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做工作,李某认可了彭某提出的部分损失并愿意在房租上进行一定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李某以原租金500元每月继续租给彭某经营一年作为补偿;一年期满后,租金双方再另行协商,同等条件下彭某有优先承租权。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在司法所的悉心调处下,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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