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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驱蚊产品六成有问题 婴幼儿、孕妇须谨慎
发布时间:2014-07-2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编辑:

  夏日来临,蚊香和驱蚊花露水等驱蚊产品开始被大量使用。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近期组织开展蚊香和驱蚊花露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发现,有部分产品存在添加未经登记的杀虫药剂、添加杀虫药剂超出或低于允许计量等现象。特别是检测样品中有22批次标称供儿童使用,结果检出问题产品14批次,占比高达63.6%。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杀虫剂等可能带来一定的健康隐患,特别是对婴幼儿、孕妇、老年人以及易过敏者等体质较弱的人群影响较大。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蚊香和驱蚊花露水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14批次儿童产品抽检不合格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共从市场上采集蚊香60批次、驱蚊花露水20批次,主要依据GB 24330-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QB/T 4147-2010《驱蚊花露水》等标准要求,对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驱蚊花露水甲醇含量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有34批次蚊香和2批次驱蚊花露水添加有未经登记的杀虫药剂,2批次蚊香使用的杀虫药剂超出允许添加的剂量,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检测中还发现,有10批次蚊香使用的杀虫药剂低于允许添加的剂量,21批次蚊香和1批次驱蚊花露水明示添加的杀虫药剂未检出,可能影响驱蚊效果。此外,本次采集的蚊香样品中有22批次标称供儿童使用,结果检出问题产品14批次,占63.6%,其中13批次添加有未经登记的杀虫药剂,1批次使用的杀虫药剂超出允许添加的剂量。

  据业内人士解释,我国的驱蚊产品中都含有杀虫剂成分,主要是驱蚊酯、避蚊胺、四氟甲醚菊酯。据了解,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将农药分为大田杀虫剂、林业杀虫剂、卫生用杀虫剂等几大类,其中在驱蚊产品中常用的驱蚊酯、避蚊胺、四氟甲醚菊酯等属于卫生杀虫剂,国际上很多国家都使用上述卫生杀虫剂防止人类遭受蚊、蝇、蜱虫等病媒生物侵害,其安全性已经得到时间验证,但前提是使用剂量须在安全范围之内。同时,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款的定义,只要宣称了“驱蚊”、“灭蚊”的产品就纳入该条例管理的范围,产品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并在包装上标注才能上市。

  婴幼儿、孕妇等须谨慎使用

  为帮助广大消费者安全使用驱蚊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特别提醒在选购和使用蚊香和驱蚊花露水产品时要注意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蚊香和驱蚊花露水产品时,要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是否标有厂名厂址、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内容,内容不全的产品不要购买,同时应避免购买不合理的低价位产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标称供儿童使用的蚊香产品与普通蚊香杀虫药剂成分相近,质量状况也基本接近,消费者应谨慎购买和使用该类产品。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使用蚊香和驱蚊花露水产品时,应注意在使用前仔细阅读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中毒急救方法;将产品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使用蚊香产品时,室内尽量保持通风而不要密闭,并注意防火安全;若因使用产品造成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

  此外,对一些特殊人群,如孕妇、婴幼儿、易过敏者等,专家不建议使用驱蚊产品。“婴儿和孕妇,还有过敏体质者和有哮喘病史的人,建议还是物理避蚊,比如蚊帐、或者开空调。”业内人士马丁医生表示,“燃用任何一款蚊香都有毒性。”蚊香中的有效成分四氟甲醚菊酯,这种微量麻醉物或毒物用来麻醉或者毒死蚊子,无论是对平常人还是孕妇都有轻度危害。此外,避蚊胺与驱蚊酯均有一定刺激性,所以皮肤敏感、有伤口者和孕婴要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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