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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一校长醉驾肇事致人死亡后找人顶替 14人被问责
发布时间:2016-06-15   来源:新华网  作者:责编 程聪  编辑:

  近日,郴州市桂阳县纪委严肃查处桂阳县仁义镇中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谢建国醉酒驾驶交通肇事驶致人死亡案件,共问责14人。

  案件回放

  桂阳县仁义大酒楼老板曹某为了让仁义镇中学照顾其生意,并尽快结清2015年学校所欠招待费。2016年3月24日晚,曹某宴请了桂阳县仁义镇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谢建国等7名学校领导到酒楼用餐。到席的还有曹某的亲戚刘潭文、刘杰和谢建国的亲戚陈明刚,3人都是桂阳县烟草公司职工。席间,8人参与饮酒劝酒。

  酒后,谢建国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培才路238队路段时,越过中线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另一辆小轿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谢建国立即电话告诉其妻子肖某事故现场后弃车逃离,肖某即安排其弟肖嗣海顶替谢建国到交警大队投案,被民警识破。次日凌晨1时许,县交警大队民警从仁义镇中学将谢建国带回接受调查。

  3月30日,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建国忽视交通安全,醉酒(98.6mg/100ml)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未报警弃车逃离现场,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件调查

  此案发生后,桂阳县教育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均未将谢建国的违纪违法线索上报县纪委。4月14日,经群众举报,桂阳县纪委介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还查实了桂阳县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以及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按要求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精神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县纪委对14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给予仁义镇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谢建国开除党籍处分、免去校长职务(其政纪处分待司法部门作出结论后再作处理)。给予参加宴请的仁义镇中学副校长李一帆、工会主席魏勇、办公室主任周正资、总务主任侯卫平、政教主任尹华军、教务主任蒋新梅及县烟草公司职工刘潭文、刘杰、陈明刚等9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对仁义镇中学负有监管职责的县教育局党委委员欧阳军全县通报批评;对县教育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成华诫勉谈话处理;对县教育局局长刘阳平予以约谈。对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交警大队大队长尹锦刚予以诫勉谈话。

  案件剖析

  谢建国醉驾肇事系列案暴露出有关单位党组织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一些地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仍然不到位。

  作风不正,放松自我约束,抱有侥幸心理,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谢建国等7名学校管理人员明知酒店老板设宴招待目的是为照顾其酒楼生意,尽快结算所欠招待费用,却仍然集体参与宴请。郴州市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有明确规定,但谢建国、刘潭文等人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违规饮酒和斗酒劝酒。《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严禁酒后驾驶,谢建国明知故犯,醉酒驾驶,导致悲剧发生。

  责任不明,监管不力,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也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桂阳县教育局对学校管理和监督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作风建设不过硬,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等问题。县教育局对落实“两个责任”认识不清,责任不明,导致本该受监督的对象缺乏监管,放任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另外,中央办公厅印发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案过程中,履责不力,没有及时将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上报县纪委,致使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谢建国醉驾案再一次警示我们,党的纪律、规定,既不是“纸老虎”也不是“稻草人”,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不力,再好的制度、再严的纪律也会形同虚设。严格纪律规定、严守纪律要求是每一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要坚持挺纪在前,严抓细管,全面压实“两个责任”。坚持查究问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坚持久久为功,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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