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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夫妻在二孩政策前“抢生”被罚 起诉计生部门
发布时间:2017-03-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佚名  编辑:华生

  所谓“抢生”指的是孩子生育在政策调整之前。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按调整前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则被界定为“超生”。

  现在法律改了,社会抚养费是不是还得征收?

  3月23日,浙江高院再审两起“抢生”二孩案。法律人士称,案件的再审将对此类案件审理起到风向标的意义。

  “抢生”两孩 夫妇被罚

  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分别是章荣真、李善霞夫妻和陈杨国、徐姗姗夫妇,均是浙江台州人。

  2012年7月,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生下第二个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3年11月12日,“单独”二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按照浙江的新政策,章荣真、李善霞夫妻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但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章、李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在全国“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认定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玉计生征字(2014)第1-042号),决定对章荣真、李善霞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约13万元。

  陈杨国、徐姗姗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出台,而4天之后的1月17日,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也随即出台。

  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样认为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法律修订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夫妇俩社会抚养费79020元。

  对此,两对夫妇均表示不服,并将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但历经一审、二审,皆败诉。法院认为,两案中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

  对于两审的败诉,两对“抢生”夫妻仍不服。随后,他们向浙江高院提请申诉。浙江高院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申诉作出裁定。裁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但这两起本应于当年10月27日上午9:00和下午2:15在浙江高院开庭再审的案子,在再审前夕被突然临时通知暂时取消开庭,原因是“时间冲突”。

  “棘手”的案件暴露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

  章荣真、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时,按照当时的计生政策是违法的。“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4年1月作了相应修订,但如许多地方一样,该条例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如何衔接。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棘手”的案件实际上暴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

  两起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在今天的法庭上,吴有水说,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玉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两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实施之后,因此原来据以认定的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已经不存在了。

  相比之下,陈杨国、徐姗姗夫妇认为对他们的处罚“更没有道理”,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而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出台。

  吴有水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得再援引适用,两地计生部门的征收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而两审法院均判决两对夫妇败诉,理由是他们生育二孩时“单独二孩”尚未入法,允许“单独二孩”的新法没有溯及力以及征收社会扶养费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因此应该对他们适用旧法进行处理。

  吴有水认为,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审理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时是否有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审查两对夫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在具体的适用法律法规上,吴有水认为,原则上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新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应当适用新法规。“两审法院在新法实施以后依然用已经废止的旧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

  案件再审具风向标意义

  近年来,社会扶养费的征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件备受关注,在全国也并不少见。

  吴有水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些在生育政策调整之前出生的“二孩”,如果按照调整后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是合法出生,但如按照调整前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就会被卫计部门界定为“超生”。而从孩子出生到被卫计部门发现,到予以处罚,有的会有一个时间差,于是出现孩子出生时生育政策尚未改变,但当卫计部门对其父母进行超生处理或执行超生征收社会扶养费时,生育政策已经改变,导致各方产生如何处理的争议。

  对于父母来说,认为既然政策放开,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了,还揪着之前生的孩子不放,尤其是只早生几天就要被征收,太不公平。而从卫计部门来说,对此类群体如何处置也颇感“棘手”。

  记者注意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于社会抚养费,有的省份过往不究,有的省份则继续追缴。

  而事实上,法律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生育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利。

  也有的认为,在新旧法律冲突时,应适用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既然新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就不应该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对此类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也避免在修改之后生效的法律适用期间,却适用已经被修正的旧法进行处罚的尴尬,使得处罚依据存在瑕疵,也为争端的产生留下隐患。

  据了解,目前在浙江,还有多起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但在此两案被高院裁定再审后,还没有一起宣判。吴有水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说,仅在他的手上,就还有6起。他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再审在全国具风向标意义,如何判决会对其他同类案件产生影响。

  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报杭州3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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