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7月13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阳)7月12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调整我市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湖南省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42号),明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四个档次,其中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1580元/月、1430元/月、1280元/月、113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15元/小时、13.4元/小时、12.4元/小时、11.6元/小时。
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2017年我市按省内最高档次选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作标准为,市城区范围内为1580元/月、15元/小时,分别上调190元/月、1.5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范围内为1430元/月、13.4元/小时,分别上调180元/月、1.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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