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1   来源:房产局  作者:  编辑: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分享到微信

雁城新闻

名企风采

湖南新闻

综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