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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改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
发布时间:2015-04-0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剑  编辑:

  据新华社电昨天,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深改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施工图和总台账。要组织好规划实施,注重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确保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及时解决实施中的矛盾问题,努力把各项重要举措落到实处。会议强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任务很重,时间很紧。出台的方案一定要有可操作性,细化改革任务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考核问责等。改革方案通过后,能公开的要向社会原原本本发布,以利社会共同监督落实。

  焦点1 优先建设乡村教师队伍

  会议指出,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推动城市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等举措,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乡村学校实际的有效措施,把准支持重点,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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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仍有280万乡村教师

  数据显示,当前,我国有280多万乡村教师,承担着4000多万乡村学生的教学任务。长期以来,乡村教师收入少、地位低、职业吸引力不强、优秀教师留不住等问题,严重影响乡村教育发展。

  为了扶持乡村教师,我国也出台多项政策,2013年中央1号文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农村学校任教列入评特级教师必备条件等。

  对于过去普遍关注的乡村教师职称问题,教育部起草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突出职务(职称)评聘向农村教师倾斜。此外,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明确提出,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焦点2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定位

  会议强调,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在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都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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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公立医院医改试点已过半

  此前论及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关系,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曾指出,从基层改起,从基本保起,由下而上、由基本到非基本循序推进,是新一轮医改的基本路径。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超过了50%,今年将全面推开。

  城市公立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龙头,对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辐射作用和示范效应,如不加快推进改革,势必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继续深化以及整个医改成果的巩固提升。所以,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路径步伐不能停,也不能把所有的改革都做好了再来改城市。李斌还指出,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关键环节。

  焦点3 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

  会议强调,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要强化法治意识,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坚决杜绝干预、阻挠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现象发生。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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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解决各类纠纷意义非常重要

  2014年10月24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变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

  屏蔽此推广内容据了解,我国法院此前长期实行立案审查制。按照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不予立案。立案审查制在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当事人就可能转求其他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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