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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蓄电池回收新规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7-1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和玲  编辑:张超

  日前,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规定指出,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利用,规定明确,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北京晨报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家新能源车生产厂家,询问对此新规的看法以及是否已有应对预案和措施。对此厂家均未有明确回应,大多语焉不详,仅表示正在评估。

  看来工信部发布此暂行规定非常及时和有必要,这对规范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确保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将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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