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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老板车钥匙讨薪 男子判缓刑再被抓
发布时间:2014-07-18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编辑:

  

  7月15日,常德临澧县,文军的父母手持上诉书站在自家房子前。图/记者向佳明

  因为对老板安荣水结算的工资不满,常德临澧“80后”农民工文军一怒之下将老板的泵车遥控器藏了起来。直到次日,安荣水打了6000元钱给文军,文军这才将藏遥控器的地点告诉安荣水。

  拿到钱的文军很快就回到了临澧老家,但他没有想到,公安找上门来了,文军以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检察院并不认为文军构成敲诈勒索罪,他们将罪名换成盗窃罪,并得到法院支持,文军一审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文军不服,他委托律师提出上诉。上诉后,文军再次被公安抓走。

  为了6000元工资,他藏起老板的车钥匙

  临澧县陈二乡粟家村,一座已被“削掉”一半的破旧瓦房前,一位80多岁的老人正在用谷子喂鸡,旁边7岁小女孩自顾自地玩着。

  这里是文军的老家,老人是文军的奶奶,小女孩则是他的女儿。她们俩显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早些年,文军一直在东莞一带打工,直到结识了山东省高唐县吉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安荣水。2013年3月25日,文军去了安荣水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的项目处打工,负责操作水泥泵车。“北方的工资比南方高,还管吃管住。”文军的父亲田家明说。

  文军自述的材料中说,他与安荣水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500元,另外还有500元生活费。

  在清河县工作了一段时间,文军发现,找老板要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干到6月份没发过一次工资,要用钱的时候跟安荣水借支。我因家中急需用钱,向他预支工资7000元,他不肯,最后给我预付工资4000元。”文军说。

  6月7日,文军回家一趟后返回清河县的工地,但他发现老板对他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总觉得不像以前了。”6月12日,文军提出辞职,理由是老板工资发得不及时。

  7月12日,文军从清河县赶到高唐县安荣水的办公室结算工资。在文军的计算中,扣除一次事故中赔偿的3700元,安荣水还应支付8900元。安荣水并不这么认为,他只给了文军2400元。

  文军气不过,他一怒之下打车返回清河县,拿走了一辆泵车的工作遥控器和信号接收器,以及另外一辆泵车的工作遥控器和车钥匙。

  文军将这些东西寄存在邢台火车站广场右侧一个叫“站前旅馆”的地方。到了河南境内,文军觉得自己安全了,就打电话给安荣水的经理袁宗刚,称东西是自己拿了,要安荣水把剩余的工资付清,就把东西交还。

  7月13日,安荣水往文军的卡上打了6000元钱后,从站前旅馆拿回了这些东西。

  拿到钱的文军很高兴,7月17日清早回到了老家。不料,仅过了几个小时,临澧县公安局民警便找上门来了,说文军敲诈了5万块钱,被网上追逃。当天上午,文军被公安带走。

  2013年7月29日,文军被批准逮捕。

  敲诈勒索罪变盗窃罪,一审3年缓刑4年

  安荣水否认拖欠文军的工资。他说,文军一开始找他要5万元,后来谈到6000元,这是敲诈,遂向警方报案。

  清河县公安局最初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文军刑拘,案件移交给清河县检察院后,检方变换了罪名,指控文军犯盗窃罪。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解释,这意味着检察院不认可公安指控的罪名。

  这起看上去并不复杂的案件,经历了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清河县公安局就文军拿走物品的价值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被鉴定物品除了文军拿走的那4样东西,还出现了“液压油、液压油滤芯、更换液压油工时费”,总共价值97100元。

  文军在自述材料中说,拿到工资的那天晚上,安荣水发信息说要追杀他,他于是打电话给安荣水,表示如果遭追杀,就往泵车液压油箱里掺沙子。

  田家明说,文军只是一时气话,不料公安把液压油也算作了被文军拿走的东西。不过,法院最后没有认定液压油等属于被盗物品。

  文军家人显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曾在今年正月初三讨论过要不要给文军请律师,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亲戚说,事情不大,关了这么几个月应该已经判了,如果无罪应该人快出来了。田家明信了这位亲戚的话,没有给文军请律师。

  2014年3月底的一天,正在东莞打工的田家明突然接到了儿子的电话。文军告诉他,已经开完庭了,还没有宣判,刑期可能是3年,缓刑4年。

  一审判决书证实了他的猜测,法院认为文军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

  文军的辩护人、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道梅说,盗窃罪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法院的判决书先是认为,“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随后,又认为文军“犯罪动机是为了讨还工资,而不是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4月28日,田家明带着6000元罚金来到清河县法院,法官拿出一份材料让他签字。田家明记得很清楚,这是一份《取保候审通知书》。田家明并不知道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只听说能让文军出来,就在上面签了字。

  在看守所等了没多久,文军出来了。他告诉田家明,法官让他在一份材料上签了一个名,内容是回去后保证不上诉。田家明有点着急,忙问文军签了没有,文军很肯定地说:“签了。”在家属提供的案卷材料中,记者并未找到田家明所称的“保证书”,只有在宣判笔录里,文军签字表示不上诉。辩护律师王道梅说,这是正常的。

  7月15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本案审判员刘智,他一听说是文军的案子,立即挂断了电话。

  承诺不上诉却上诉,再次被公安抓走

  4月29日,刚到家不久的文军来到临澧县司法局,找到了矫正股股长刘兴国。

  根据河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全省各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裁)前调查评估,摸清被告人或罪犯有关情况。

  刘兴国说,判缓刑的人适用社区矫正,但清河县法院的社区矫正委托调查函上的邮戳是4月25日,而到刘兴国手上已经是4月29日。收到委托调查函之前,文军已手持判决书出现在刘兴国面前。

  后来,清河县法院曾打电话给刘兴国,要求回复委托调查函,刘兴国表示,判决书已经下达,他不存在再对文军进行调查。清河县方面又要求刘兴国写回复函时,把调查时间提前,遭到刘兴国拒绝。

  刘兴国看完判决书后,建议文军上诉。

  这时,文军再次提到了出看守所时曾签字表示不上诉,他担心上诉会有不利影响。在得到“上诉不加刑”的答复后,文军决定上诉。

  5月1日,文军通过律师向邢台市中院邮寄了上诉状。5月5日,邢台市中院向律师确认收到了上诉状。

  5月6日上午,田家明接到清河县法院方面打来的电话,对方质问他为何要上诉。田家明回答说,司法局的人建议上诉,而且上诉是自己的权利。没说几句,对方挂断了电话。当天,清河县法院发出传票,要求文军于5月16日赶到清河县法院。

  田家明说,他们收到传票已经是5月14日了。当天,他打电话给清河县法院,但对方已经下班。次日,他再次打电话过去,对方明确表示,文军必须在5月16日上午9点半赶到法院。田家明说,家里坐不起飞机,坐火车来不及,因此,文军没有去清河县法院。

  7月4日,文军准备外出打工,刚到长沙不久,他就被长沙公安抓走,并被移交给河北警方。

  观察一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文军的辩护律师王道梅今年68岁,平常已很少代理案件。这次给文军当辩护人,是因为王道梅觉得案子存在疑问。他想要弄明白:“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会上升到刑事犯罪?”

  同样不解的还有临澧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刘兴国。在他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文军只是存在讨薪手法过火的问题。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关注。该中心副主任黄开堂博士分析,在犯罪主观上,文军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在犯罪客观上,文军没有侵犯对方财产权。应不属于刑法追究的范畴,而是属于民事纠纷和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事实上,清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也称,文军“以将被害人财物盗走藏在临时寄放地点的方式,向被害人讨还其认为应得的工资,在其得到工资后,随即告知被害人去财物寄存地点取回了财物,属于对工资纠纷的处理措施不当”。

  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说,不能过于主动地把嫌疑人搞成犯罪分子,这是刑法的精神。文军的情节,没有哪个法条规定属于刑事犯罪,也就不能把文军当做刑事犯罪嫌疑人。

  观察二 极端讨薪是怎样形成的

  不出意外,7月17日,文军将出现在二审的法庭上。王道梅认为,文军是无罪的,因为主要过错都在老板安荣水身上——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保险,如果文军所述属实,他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王道梅说:“即使认定文军犯罪,文军主动把泵车钥匙等物品的存放地点告诉安荣水一方,应当属于犯罪终止,情节轻微,应当认为无罪。”

  黄开堂认为,文军的案件折射了农民工维权中的两难——往后一步,权利得不到伸张;往前一步,坠入法律的“陷阱”。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回农民工的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的成本。具体到农民工个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农民工完成所有程序需直接支付至少920元,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

  该报告的执笔人、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卫东介绍,最近几年,国家在农民工维权的顶层设计方面做了诸多努力,包括恶意欠薪入刑等。但他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非常杂乱,国家级层面的只有很少的几部,更多的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工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实维权途径缺乏可操作性也很难奏效,所以,农民工容易自力救济,这时就容易触犯法律。”律师张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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