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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2-02-23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  编辑: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

由于政府对教育的投入长期严重不足,政府对教育的历史欠账较多等原因,再加上政府对教育缺乏长远的整体规划,致使衡阳市中心城区现有中小学校基本上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所创建,而在城市扩容过程中新建的住宅一幢幢拔地而起,同时新建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却微乎其微,在过去属于城乡结合部而现在已成为中心城区的地带,如立新开发区,华新开发区等大部分地区留下了大量的教育规划盲区。随着遵衡阳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中心城区城市人口的快速增加,衡阳中心城区的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在教育资源短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的矛盾面前,一些规模不一的民办学校在衡阳中心城区的教育规划盲区如雨后春笋般的兴起。民办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分了忧,在政府还没有足够的财力扩大教育投资的情况下,衡阳的民办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教育供给能力,缓解了教育资源供求不足的矛盾,满足了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衡阳的民办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衡阳教育的发展。

虽然衡阳的民办教育发展出现了可喜的局面,但是,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力或民办教育办学者自身素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发展中的衡阳民办教育存在着若干不容忽视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我市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及“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从未明确。目前我市民办学校基本都是属于“民办非企业”,是“社会团体”,由于目前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很难归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范畴。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民办教育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规范监管等扶持政策的施行,关系到我市民办学校教师的政治、社会、法律地位,以及他们的退休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户口、职称和资格评定、档案管理等的合法权益。这种政策法律的尴尬局面,必将极大地制约着我市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

2,多数民办教育办学者对教育的公益性认识不足,办学急功近利,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缺乏长远规划,为节省办学成本,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校舍主要采用市场租赁形式,教学设备十分简陋,教具配置不齐,缺乏现代化的教学实验装备,教育教学设施严重不达标,直接影响到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室面积窄小,采光不足、通风不良,课桌椅不规范,学生生均占地面积偏低,不能为学生提供课外活动场地,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一些民办学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民办学校普遍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如:一些民办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没有疏散通道,教学楼,宿舍楼未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没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电器线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无室内外消防给水设施及灭火器材,学生的人生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3,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的办学者有办学热情,但缺乏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一些学校虽然聘用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校长,但由于民办学校普遍存在教学自主权未能放开、投资者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办学模式单一、财务管理无序、劳资矛盾突出等问题,民办学校普遍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这些聘用的校长没有实际的管理权,因而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显得极不规范。

4,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稳定性差。教师的来源主要是三部分构成,一是离退休的公办教师,这部分人在民办学校中所占的比例极小;二是进城打工的乡村教师;三是正处于待业阶段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民办学校普遍存在学校与教师之间没有正规的聘用手续,双方缺乏制约机制,教师工资偏低,大多没有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教师没有安全感,教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普遍不高。大部分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低、工作强度大、后顾之忧无法解决,已严重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造成民办学校的学生一年换好几个老师。民办教师的高流动性,不但给学校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被动,也严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成长。

5,自从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一费制”、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以来,民办学校及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却不能平等地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这就显现了在国家政策面前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间存在着极端的不公平,这个不公平严重地制约着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建议和办法:

如何使衡阳的民办教育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这对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来说,是个新的课题。如何解决好这个课题,我们特建议如下:

1、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对衡阳教育和社会进步的独特价值,从体制到政策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

确立民办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构建多元化的选择模式教育体系必然趋势。确立民办教育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将民办基础教育纳入我市教育发展整体规划,这需要一定的制度作保证。

2010年,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将教育事业提高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纲要》明确表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我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对民办教育积极支持、严格监管、理性善后,这样一种环环相扣的新体制,加强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对办学成效显著的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的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对不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民办教育学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予以取缔,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2,探索创新民办教育管理办法,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依法办校、依法治校是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者、管理者必不可少的政策法律依据。建议尽早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明确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确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我市民办基础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基本鼓励政策和经济、土地、税收等在内的扶持政策,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法人治理结构,办学质量评估、资产财产管理及审计,明确教师培训、管理、权利义务、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社会保障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的水、电、电讯等日常费用及各种社会公共管理费用,按照公办学校的标准缴交。

 3,增加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对民办教育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应尊重民办学校的办学过程中缺乏政府财力投入保障机制的事实,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办学成本的需要,在对民办学校实行必要的政策性补贴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收费制度,允许民办学校收取一定数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的正常运转。

可以考虑:一,教育主管部门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协按照本区域同级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教育经费。二,购买教学设备,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以改善办学条件。尤其需要特别明确的是用于购买教学设备,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以改善办学条件的这部分资产仍属国有资产,造册登记进行跟踪管理。三,奖励民办学校教师和职工。对民办中小学教师体检、节日慰问给予补助,逐步提高民办教职工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给予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四,补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保证教育公平性。五,加强安全隐患整治,并对规范办学、无安全责任事故的民办中小学校进行一次性奖励。六,由政府出资建校舍的国有民办学校,政府应当参照市场标准按一定比例收取国有资产使用租金,并将收取的租金注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校舍的维修维护和设备购置等学校再发展专项支出。

4,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民办学校来说,教学质量、办学形象是自身生存发展的根本。与公办学校相比,以更优的教育环境、更有效的教学方式来吸引、教育学生,才是民办学校的魅力所在,生命之源。因此,如何强化政府行为,优化政策环境,如何正确引导办学者依靠实力得到社会认可,无疑是教育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支持民办学校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素质较高而又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是政府对民办教育最有力的促进措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要使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并逐步优化,当务之急是着力排除因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而导致的制度性障碍。对依法批准建立的各类民办学校聘用的具有任教资格、在劳动年龄内的教师,应允许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同时要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改革用人制度,教师的福利待遇应当与专业技术职称挂钩,建立鼓励教师积极向上的竞争机制。

加大力度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者、管理层及教师进行培训。建议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并出资举办各类培训,如校长培训班、办学者培训班、教师培训班等业务培训,逐年逐步提高其综合能力与办学水平,这是政府应尽的责任。民办学校的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应纳入市、区教学教研年度计划,市、区教研室应加大力度对民办学校教学质量进行指导,对民办教师的职称评聘给予关注。民办学校也应该参与教研室举办的各种教学竞赛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公、民办校长及教师的流动制度。鼓励公办学校的校长到民办学校任职,其工资待遇、编制保留在原校,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可以到公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留在民办学校,实现双向互动交流,并以此为契机,探索教育体制与机制,深化改革,逐步实现公、民办教育一体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5,切实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民办基础教育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遵循教育规律。民办学校应依法规范办学,建议着重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建帐,严格理财。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会计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为民办学校法人所有,举办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这些也应成为财政资金扶持民办学校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此,建议政府对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使用要有指导性意见。如教师工资福利最少应占收取费用的多少比例,校舍维护维修、设备购置、发展基金等应占多少比例,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允许最高回报率,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也要明确可在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办学者奖励,但累计奖励额不得超过投资人的投资额等,并将其纳入法规化管理。

二是切实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长行使职权。无论我市各类民办中小学校以什么形式举办,投资人是谁,教育的“公益性”必须得到尊重,民办教育举办者不得将学校完全当作自己的“私人企业”。必须保障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在理事会或董事会上提出,董事个人不得干预校长的日常教学业务工作。只有这样,校长们才能较好地把握教育和市场规律,也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坚持教育家办学、专家治校的管理原则,促进民办中小学校的发展。

三是严格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一所民办中小学校的兴盛,离不开一位优秀的“领跑者”。因此,选就一批德才兼备、办学思想丰富、教学管理理念超前的民办校长,是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上层次、出水平的重要前提,也是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投资办学者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首先应从培训着手,让每一位民办校长都必须获得“中小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坚持后续培训,使各位民办校长成为管理的“能手”和教育的“领路人”。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校长人才库。将一批有能力、有经验、社会公认的学校管理专才,包括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退居二线的原公办学校校长纳入其中,推荐他们供民办学校自主聘用,从而达到强化教育家办学、专家治校的作用。

6,规范办学,科学行使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科学规范民办学校的各类行为,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应尽之责。建议应从四个方面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把科学衡量标准变为民办学校发展兴衰的法据。应适时对全市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的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加大评估力度。为了准确了解和掌握全市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主导建立民办基础教育办学质量考核评估体系,按照统一标准对全市民办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办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一年一度的财务审计,真正做到政府管理、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中的作用。民办教育协会的职责一方面是成为民办学校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另一方面是为民办学校提供咨询服务,反映诉求,实现行业自律。

四是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妥善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努力促进我市民办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总之,我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才可能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在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平等,促进我市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提案人:桂若虎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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