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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法院:违法采矿屡教不改 触犯刑法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8-11-2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吴长发 尹桢  编辑:张超

  华声在线11月23日讯(华声在线 吴长发 通讯员 尹桢)近日,一陈姓男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采矿,经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采矿,最终锒铛入狱。祁东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57600元,上缴国库。随后陈某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听人说挖煤矸石赚钱,便产生挖煤矸石的想法。2016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找到当地村民徐某、“良徕几”(两人主体不详)合伙花费5000元在祁东县白地市镇老白地村5组七宝山后叶塘水库附近买下一块地用于非法开采煤矸石。至2016年10月份,该地段被挖成700平方米4米深的坑;2016年10月份,由于第一个开采点被挖完,被告人在离此地约300米远的地方选择了新的煤矸石采矿点,该地土层较厚,在挖了2000余平方米深10多米的坑后,采挖煤矸石。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被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其仍贼心不死,继续在此地非法开采煤矸石,直至2017年8月1日被当场抓获。

  非法采矿的危害后果是非法消耗矿产资源,给国家造成所消耗矿产资源的价值损失。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是有价值的国有资产,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矿产资源所有人——国家的同意,从国家手中有偿取得采矿权;国家禁止未取得采矿权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未取得采矿权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是不得采矿,本案中陈某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是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非法侵占、非法消耗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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