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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舅买赃车卖给外甥 舅甥二人皆因销赃被诉
发布时间:2013-05-27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龙丽娟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频道5月26日讯(通讯员龙丽娟)舅舅买赃车卖给外甥 舅甥二人皆因销赃被诉。2013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移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明:邵东县人曾某于2010年1月29日开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到衡南县云集镇给亲戚祝寿,晚上入住云集镇华城宾馆,把车停在宾馆侧面怡园酒店楼下,次日早上车子被盗。曾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根据曾某提供的车辆信息发了协查通报。

  2011年6月9日晚,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局大门口抓获吸食“K粉”的黄某,并扣押了黄某驾驶的面包车,民警发现被扣押的面包车就是曾某于2010年1月30日在衡南县被盗的面包车。经审讯,黄某交代了自己在2011年1月以4000元的价格从表舅史某处购买了涉案面包车,购车时没有任何手续,车况较新,市价较高,史某曾对其说过车子是从桂阳县团结乡买来的,而桂阳县团结乡以专门销售盗、抢和来历不明车辆出名。黄某在明知该车可能来历不明的情况下,贪图便宜,将该车买下。

  黄某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史某有购买赃车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起诉黄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要求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将史某抓获归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公安机关对史某进行网上追逃。2013年4月18日,史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其为贪小便宜在2010年4月以4000元的价格在桂阳县团结乡一个叫“老李”的人手中购得涉案面包车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3800元。

  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史某、黄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贪小便宜,不辨是非,触犯法律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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