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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砍伐树种 构成滥伐林木罪
发布时间:2014-08-19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张超 通讯员 黄靓  编辑:

  村民王某某被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华声在线衡阳频道8月19日讯(张超 通讯员 黄靓)虽然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林木采伐区和采伐权,但如果在采伐区内砍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树木,且数量较大的,就会构成滥伐林木罪。近日,衡阳县洪市镇形山村村民王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18000元购买了洪市镇形山村六关组的一片楠竹林权,并与六关组签订了书面采伐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某办理相关采伐手续。2013年11月,王某某办理了楠竹采伐证,但楠竹林内其它林木未获批准采伐。在此情况下,王某某擅自雇请他人将楠竹林内的杉树一并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杉树共1830株,蓄积71.9立方米,折合材积45.3立方米。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准采伐区内砍伐未经批准林种,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检察官提醒: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因此,在进行林木采伐时,一定要在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即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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