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忧拆迁新法挡财路 地方官员要代表委员嘴下留情
发布时间:2010-12-21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编辑:

  王锡锌:现在讲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首先假定一个前提: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属于国家,现在条例的修改对于这一点没办法做任何调整。

  新京报:但是房和地是不可分的。

  王锡锌:如果要做到两者可分,我觉得在目前来看,未来房屋的征收补偿里必然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比如70年的使用权才用了十年或二十年,既然你把别人的使用权拿回来,那么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是需要补偿的。

  新京报:为什么现在规定的不是关于土地征收或收回条例,而是关于房屋征收或收回的条例?

  王锡锌:《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块没有界定清楚,到了现在解决房屋拆迁的问题时,要想在这一条例中解决这个问题相当困难,因为更高层级的法律中存在问题。

  冯世良:我认为可以增收房屋土地使用税,比如在美国,每年按房屋价钱比例交税,政府也不担心财政收入问题。

  危旧房改造应区别对待

  新京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里面涉及了公共利益界定的问题,其中一条关于危旧房改造,争议很大。

  王锡锌:危旧房改造的确争议很大,因为很多时候是以改造危旧房的名义进行,但最后的结果和他们原来启动改造项目的民意往往大相径庭。按照真正意义上的名实相符,危旧房改造应该就是原地改造。但现在我们的危旧房改造就是先拆了,那不是改造,是重建,实际就是经营城市。

  新京报:旧房改造,政府有权力介入吗?

  王锡锌:这涉及政府本身的角色和功能问题,有的地方还是有所谓的“父母官”意识,“父母官”意识就是“家长”意识,他所关心的可能未必是房子旧了、危了对住户会有什么不方便,他关心的是城市的形象,当然,这背后有利益。

  新京报:有人提出,危房和旧房应该区别对待。

  王锡锌:危房和旧房要区分,这一点我是赞同的。另外,危房改造只能限于对公民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的考虑。

  冯世良:危旧房,谁去界定它?怎么评估它?规划也好、改造也好,我觉得要有人大介入,监督政府,让老百姓心服口服。

  期待拆迁新法制约暴力拆迁

  新京报:新条例草案中还提出,复议和诉讼期间,征收不停止执行,如果诉讼期间一审还没下来,房子就被拆掉了,怎么解决?

  王锡锌:“不停止执行”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如果你对一决定不服,可以去诉讼,但诉讼中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考虑到这种现实,真正要(实现)对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保护,在实践中还是可以有这样的例外:房屋强制拆迁,如果不是有紧迫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法院可以介入,其实在行政诉讼的其他领域,这种做法是存在的,没有问题,因为法院可以做这个裁定。

  冯世良:可否在诉讼期间财产保全?

  王锡锌:当然可以,但在这个问题上可能还不是很适用。

  新京报:日前,有媒体做了一个调查,65.5%的人看好拆迁新法能够制约暴力拆迁。你们觉得呢?

  冯世良:老百姓看好的就是这一点,新法和原来的法规有明显区别,新法里对于暴力拆迁做出了法律的约束。

  王锡锌:有这么多民众对于新法乐观、有预期,在另一种层面上可以理解为新法设计的制度,尽管可能会遭遇阻力,但他给立法者和政府一个强烈的信号,民意是支持这种制度改进和优化的。

[上一页1  2  3 [下一页]

分享到微信

雁城新闻

名企风采

湖南新闻

综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