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在尹健的邀请下,刘飞成为了尹健的“小弟”和天上人间公司的“消防员”,并带领被告人陈宏军、杨新春等所有“小弟”及团伙成员全部加入了以尹健为首的犯罪团伙。此时,以尹健为首的犯罪团伙势力更加强大,并且已经由天上人间公司蔓延到社会,成员增多,组织结构更加完善,犯罪形式开始多样化,标志着以尹健为首,以天上人间公司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组织为加强实力,先后购买、准备了大量的枪支、砍刀、棍棒等凶器;为便于“小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在“天上人间”娱乐城附近的西湖饭店开了几间长包房,供“小弟”集中食宿,随时待命;为防止和干扰执法部门查处,在“天上人间”娱乐城附近主要路口设立岗哨,由“小弟”和公司保安轮流站岗,监视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行动,确认安全后才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在被告人尹健的领导、组织下,除了通过继续非法经营“天上人间”娱乐城,从事容留他人吸毒、组织卖淫、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暴利,危害社会之外,还通过投资铁路工程、派驻保安队伍等方式聚敛钱财,并不断在衡阳市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行贿拉拢被告人陈小平、贺航国等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该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腐蚀、挑衅国家公权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极其恶劣,最终成为危害衡阳一方平安的毒瘤。
这个“黑团伙”也有策划人员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按照组织成员公认、参与组织时间长短、组织职务和分工以及各自在组织中的作用,分为三个层次。
被告人尹健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天上人间公司的董事长,被尊称为“老大”、“大哥”、“东哥”、“东总”、老板等,处于该组织的核心地位,属于该组织的第一层次。被告人李继明、周上升分别担任天上人间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是天上人间公司非法经营主要领导、组织、策划人员;
被告人田维维、王喆自始至终参与该组织,作为尹健的直属“小弟”和天上人间公司“消防员”时间长,并多次被该组织委以重任,与尹健关系紧密;
被告人刘飞作为其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被其团伙成员尊称为“老大”、“大哥”,并由于其本身势力强大,在该组织中地位仅次于尹健,被其他成员尊称为“大飞哥”。上述成员在该组织中地位高,参与组织犯罪多,作用大,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属于该组织的第二层次。
被告人孔鹏、尹乐群、宗锋、左玲、蒋秋平、尹小群、王跃明、马宝、杨光兵、段海军、段丽娟分别担任天上人间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积极参与天上人间公司的非法经营;被告人王振宇、周灿、凤贵福作为尹健的“小弟”和天上人间公司“消防员”,参加组织时间较长;被告人陈宏军、杨新春、陈喜明作为刘飞的“小弟”,是以刘飞为首的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上述成员在组织中具有一定地位,参与组织犯罪较多,作用较大,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该组织以尹健为首,尹健通过直接管理组织成员或者通过骨干成员管理其他组织成员的方式对该组织实施层层控制。
两公安被“东北佬”拉下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健为称霸一方、牟取非法利益,依托其非法经营的天上人间公司,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李继明、周上升等天上人间公司主要职员,直属“小弟”被告人田维维、王喆等天上人间公司“消防员”以及以刘飞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等数十人形成犯罪组织,在衡阳市长时间进行了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组织成员众多,结构严密,层次清楚,分工细致,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规矩严格。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通过非法经营天上人间公司、投资工程、派驻保安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手段,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将其中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购买犯罪工具、支付成员费用、组织成员挥霍、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等。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衡阳市通过非法经营天上人间公司,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挑衅国家公权力,并诱使当地吸毒、贩毒人员激增,群众身心健康受到危害,不断引发新的违法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严重破坏当地治安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