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周艳为筹集资金开办紫茵纯美湾高科技女子会所,遂向他人借款,并给付高额利息。该会所开业后,周艳仍旧没有获取足够的资金用以还款和维持会所经营,反而债务越来越多,至2007年底,周艳已无法借到资金。为继续经营该会所,被告人周艳开始编造各种谎言大量向他人吸收存款或借款,并许诺高额利息或分红。之后,被告人周艳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借款或投资款的本金及高额利息或分红。截至2010年7月,被告人周艳非法集资共计3573.9099万元,其中已返还各受害人2738.3639万元,尚有835.546万元无法偿还。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周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支付高额红息为诱饵,骗取他人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鉴于被告人周艳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给多位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危害性大,故不对被告人周艳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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