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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1-11-08   来源:你好衡阳网  作者:  编辑:
 四城区和南岳区:840元/月   五县二市:770元/月

  11月8日讯  (记者  李建平)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市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四城区和南岳区为每月840元,“五县二市”为每月770元。

  据市人社局劳动工资科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本次调整后,我市四城区(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和南岳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25元/月调整到840元/月;“五县二市”(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和常宁市、耒阳市)由原来的65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上调,即“五区”由原来的7.5元/小时调整为8.5元/小时,“五县二市”由6.8元/小时调整为8元/小时。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5%以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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