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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时建锋案368万元过路费凸显公路管理弊端
发布时间:2011-01-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编辑:

  “目前国内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按车型计算,而不是按重量计算的。”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教授史其信表示,当年制定收费标准时,因计重设备不普及,按车型收费“一目了然”,比较简单。尽管现在计重仪器已经普及,但按车型计费的标准仍没有改变。

  这正是车辆企图超载的直接原因:按车型分档次,收费标准有高低,车主必然追逐某档次内的极限装载值,企图在人情执法中侥幸过关,甚至因想超载而改装车辆,不顾及安全隐患——公安部曾有统计数据表明,由卡车超载引起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量的一半以上。

  而在按车型收费基础上,再进行计重多倍收费规定,更值得推敲:一辆应载重20吨的车辆载重30吨,与一辆原应载重30吨的车辆,哪辆车对路面耗损更大?

  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位国内某知名高校土木系教授。这位专家从事交通研究工作多年,他表示,从理论上说,两车对路面的耗损是一样的。但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前者上路将被收取数倍过路费,而后者则属于合法上路。

  这样的收费标准,正是“天价过路费”产生的直接原因。而这些“天价过路费”去了哪里,有多少用于补偿路面损耗?目前,公众还没有看到一笔详账。

  公路收费存在种种漏洞

  在科学性有待推敲的高速公路收费原则下,还存在着种种“漏洞”和悖论。

  本报曾接到举报称,深圳一家运输公司的集装箱货车,从天津装载33.62吨货物运往成都,至一个西部收费站时,按车型收费应为820元,却被判定超重而收取了15795元过路费,是原费用的19倍多。单笔金额和倍数,都远高于河南禹州的“天价过路费”。

  为此,本报记者曾与《现代司机报》记者赴当地调查。据了解,2008年9月17日,该车在当地收费站过磅时称重55.6吨,比国家认定的6轴货车超限标准多出660公斤。但判定该车重量的,是当地收费站的动态地磅,学名为“动态衡器仪”,为五级磅。

  这种磅的合理误差为±5%,“如果按规定匀速行驶过磅,55吨存在正负2.75吨的误差,实测57.5吨应视为55吨的合理偏差最大值。”陕西省计量科学院称量中心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工程师表示,660公斤正处于合理正误差范围内。

  660公斤,对于一辆3.6米多高、2.4米多宽的6轴货车来说,几乎只相当于水箱、油箱加满水,或者集装箱顶部凹槽有积水的重量——事实上,据司机回忆,在过该收费站当天,的确下过一场大雨。

  收费标准的拐点和误差之间存在重合,因天气等偶然因素对测重有疑义,这一“漏洞”看似不难解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过收费站的车必须经由这种不甚准确的动态磅测重,而且只允许通过一次,有疑义也不再重称。有一种“静态衡器仪”的称重结果较准确,但收费站多因造价过高为由,并未配备。

  上述收费站位于西汉高速公路上,陕西省交通厅网站信息显示,该站通车3个月不到,就实现了“年度征费收入突破亿元大关的目标”。

  除了技术上的“漏洞”和悖论,公路收费还存在着执法上的“漏洞”。

  2008年,四川省井研县的大货车司机李杰峰曾作出一个大胆决定:向国家12个部门及机构发邀请信,“愿意出资两万元,邀请领导坐他的货车走一趟。”他想要告诉“领导们”,长途货运车“守法就赚不到钱,甚至亏损”。

  在他常走的四川夹江至云南昆明一线,行程1000公里左右,每趟运程要罚几百到上千元不等:因“安全设施不全”可罚50元;尽管车辆并不超限,还会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再交50元;有交警让交200元罚款,但“讨价还价”后,也可交100元,只开50元的票……

  “明知违法,塞点钱给执法人员过关,是通行做法。”李杰峰说,他按“随车记账本”计算,如果每趟生意都守法经营,账面至少亏损10091元;如果铤而走险,超载经营,“平均交1000多的罚款”,尚能生存。但是,正因一些地方执法不严,运输者各有“逃罚”高招儿,行业恶性竞争,运费不断压低,倒逼司机不得不再次“违法生存”,超载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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