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预算法并未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2009年至2011年,省级地方政府只是在“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条款下,每年由中央政府代发2000亿元债券。
正门仅留一线缝,偏门则洞开。2008年底以来,地方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迅速膨胀,事实上就是在为地方政府举债。
去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不得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并坚决制止为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举借债务违规提供担保和承诺。
但在资金筹措压力下,依然有地方政府冒险突进。审计发现,有7个省级、40个市级和107个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通知》下发后,以出具承诺函、宽慰函等形式,或以财政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举借债务提供担保464.75亿元。
对于未来的融资机制,审计署报告建议,可研究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前提是举债计划需经国务院审批,且编制地方债务预算、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魏加宁赞同从省级政府开始试点正规发债,“找财政规范、信息披露好的地方”,这样容易形成正向激励。
不过,徐林则认为,也可以考虑“让市县一级自己发”,因为市县一级政府直接承担基础设施、市政建设的事权,让省级政府发债,再往下分配,是挺复杂的过程。
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无疑是长期的发展方向。但赵全厚提醒,要考虑条件是否成熟,如是否有发债系统,地方政府直接发债是否比融资平台信用更高?“从平台公司负债到政府负债,如果制度性措施跟不上,有可能更容易出问题。”
在地方政府举债制度配套方面,有很多事需要做。最根本是修改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公债权。此外,各级政府得编制资产负债表,“这样才能做评级,不然怎么判断风险。”徐林说。
若让地方政府正规发债,偿债准备金也非做不可,“否则,投资者不敢买。”魏加宁认为。审计署发现,截至2010年末,在36个省级政府中,14个未建立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制度。
上述东部省份财政局官员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现在没有既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立偿债准备金,但财政部相关文件提出过这方面的要求,对于准备金的债务覆盖率,没有统一的要求,各地根据各自的政府债务余额情况和还款需求,灵活处理。
部分地方政府提出,偿债准备金应逐步达到年初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
“偿债准备金需要的资金规模并不高。”赵全厚说,准备金一是应付有可能通过项目经营现金流覆盖的项目,一旦现金流偿还失败时所需,二是应对出现偿债高峰、超过财政能力时所需,“问题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有了钱去干新项目的积极性更高。”
诸多地方政府举债相关制度建设非一时能完成。当然,地方政府直接发债只是市政债的一种模式,还可以让承担项目的公司发债。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与第二种市政债类似,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政债。
徐林说,真正的市政债体现政府信用,融资成本会比较低,对投资人来说,还可以免利息所得税,“建议下一步改革,可以把已有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通过一些制度过渡安排,做成严格意义上的市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