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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年来第二次大修
发布时间:2012-03-09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  编辑:

  修正案草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十)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可由政府强制医疗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六大看点

  人权第一次写入部门法

  历经16年之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面临第二次“大修”,这次修改有以下六大看点。

  看点一:部门法第一次写入了人权规定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看点二:新出若干重要举措,遏制刑讯逼供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但刑事司法面临很大的破案社会压力,刑诉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看点三:“不通知家属”情形被进一步严格限制

  “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现行刑诉法中“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界限比较模糊。因此第一次修改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对此,二审稿进一步作了限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再大一些。”法工委负责人表示。

  看点四: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看点五: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涉伪证需“异地”侦办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对于这一改动,刘昊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可以更好保护嫌疑人权利。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部分公诉案也可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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