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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婚姻法新解释 谈房不伤爱情且保护妻子权益
发布时间:2011-08-23   来源:搜狐理财  作者:  编辑:

    "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元房,男首付30万元,余下70万元,20年,每月还款5000元。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元,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元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元。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元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这就是《婚姻法》新解释!"这一条被网民疯狂转载的微博,其实完全建立在对《婚姻法》新解释的误解之上。

    事实上,在《婚姻法》新解释中,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收入,只要不是利息、股息等孳息收入,都作为双方共同收入。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大可不必担心自己"没给家庭做贡献"。结婚以后,无论一方处于何种状态,都有权获得对方一半的收入以及一半的共同财产。

    具体到上述例子,虽然首付是男方交纳,房产证上是男方姓名,但因为他在婚后还贷,因此离婚时女方也可以获得补偿,具体数额也绝不只有14万元。首先,70万元房贷20年还清,离婚时已还贷10年,若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此时已归还本金35万元;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前期利息占比较多,大约也已归还30万元本金,这其中女方有一半,约15万~17.5万元。婚后10年间房屋市值增长了3倍,则女方能相应获得3倍补偿。即45万~52万元房产分割补偿款。这实在不算一笔小数目。如果你还嫌少,那为何当初不参与首付呢?如果当初你出一半的首付15万元,那离婚时房产就对半分了,不是很合理吗?结婚时不愿出钱或没能力出钱,凭什么离婚时要和出钱的一方分一样多的房产呢?

    法理公平并不代表实践公平

    然而法理上的公平却并不意味着实际生活中的公平。由于生理上的原因,无论古今中外,女性在生育、抚养子女的问题上要花费比男性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许多女性为此不得不放弃事业,成为家庭主妇。还是拿上面那个例子来说,女方虽然离婚时可以获得50多万元的补偿款,但由于没有持续稳定的工作收入,长期的家庭生活也大大增加了她重回职场谋生的难度,今后长期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养老依然很让人忧虑。

    在我国农村,问题更加严重。农村当中"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未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女方的陪嫁大多又是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此时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几乎剩不下什么真正的财产。而婚姻法新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不动产归属,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分享权,将离婚农村妇女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经济困境。

    离婚赔偿难操作

    反对新规者的另一个重大忧虑是,因为丈夫外遇而离婚的妻子本就是受害者,如今犯错的男人反而能保有房产,让人觉得很不公平。因为公众的意识中一般都认为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补偿,比如房子。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4种情况(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想要举证这4种情况非常困难,比如最常见的出轨原因必须要获得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才行。可即使你花大价钱聘请侦探公司调查并掌握了相当多的丈夫出轨证据,甚至有捉奸在床的照片,法院也不会因此就认定同居的事实。要是取证手段有问题,弄不好丈夫还会反过来告你侵权。因此,在实际离婚诉讼过程中真正能够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极少。

   谁来保护妻子的利益?

    那么离婚时,谁来保护妻子的利益呢?

    这一点上,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我们的东邻日本,妻子婚后辞职做全职太太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房贷往往会伴随购房者一生。因此离婚的话,婚后没还过一分钱贷款的妻子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维系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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