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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15-03-20   来源:蒸湘区司法局  作者:  编辑:

  2015年1月19日,雨母山司法所门口来了一群情绪激动的村民,男方说女方很过分,女方说男方没能力,双方都非常气愤,要求司法所主持调解。经了解,男方蒋某为衡阳市衡南县人,女方陈某为雨母山乡村民。二人之前已经订婚,原定于1月18日女方过门,男方家将家里亲戚请好,摆好酒席,只等女方过门,女方却因为男方未付彩礼不肯动身。双方僵持不下,男方的亲戚等了一天也没见新娘子来,男方觉得自己丢了颜面,跑到女方家与之争执,越闹越僵。现男方要求解除婚约,并拿出一张清单,要求女方返还之前订婚的礼金以及相处时用的费用共计4.2万元。

  了解情况后,雨母山司法所杨所长提出调解方案,司法员朱韬、何婷与男女双方背对背地进行沟通。先问清楚双方是否还有继续在一起的想法,俗话称“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男方觉得自己在亲戚前的面子丢尽了,即使心里仍有些不舍,但是还是坚持退婚。女方觉得男方到自己家里来闹,破坏了自己的名誉,两人已经撕破脸,也不愿再在一起。确定双方无继续联婚的意愿后,司法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蒋某和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对于男方提出的双方相处时给女方买的首饰以及请客吃饭之类的费用属于男方赠与和双方共同消费的性质,不予支持返还。最后,双方同意,由女方一次性返还男方彩礼共计3.2万元。签订调解协议后,双方解除婚约,相继离开。

  在我国的农村,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也为司法所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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