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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车祸骗保37次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3-09-24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李冰清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频道9月24日讯 为了骗取保险金,文某谎称发生交通事故。五年来,文某疯狂作案37起,骗取保险金近85万元。2013年9月16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文某保险诈骗、诈骗案。被告人文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0)祁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文小平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结合原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零二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文某先后5次谎称自己驾驶的轿车撞伤行人,并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等理赔资料,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支公司骗领保险金,共计8.6万元。期间,文某伪造他人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谎称发生事故,并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等理赔资料,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骗领保险金,共诈骗作案32次,涉案金额75.7万元。

  另查明,文某于2010年10月因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祁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期间,文某被羁押二个月二十八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方法,以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份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文某虚构事实,伪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证件,并以其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文某曾因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同时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和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蒸湘区法院 李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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