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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第一起公共扒窃转化抢劫案 嫌犯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1-11-03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本网讯 记者陈斌 通讯员旷魏报道 闹市下“黑手”,群众合力生擒抗捕窃贼。2011年11月2日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对在衡山县东湖镇集市上实施扒窃且抗拒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批准逮捕。

  今年10月16日上午,衡阳县籍男子彭某流窜到衡山县东湖镇集市上,准备趁赶集人多伺机扒窃。彭某先在一摸奖摊位前扒窃被害人刘某挎包内人民币257元,之后又在另一处扒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9.5元,被害人陈某在发觉彭某扒窃自己的钱后紧抓彭某不放,彭某不得已将刚扒窃的钱还给陈某,当陈某欲继续将彭某扭送公安机关时,恼羞的彭某将陈某打成轻微伤。公共扒窃激群愤,在周围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彭某被当场制服。

  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责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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