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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长万春生就<人民调解法>颁布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0-12-31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本网讯 记者王鹏报道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司法部、省司法厅已下发通知,就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出部署。在该法正式实施前夕,记者联系到衡阳市司法局长万春生,就这部法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次专访。

  记者:当前形势下,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意义何在?

  万春生:《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是有利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法在坚持人民调解本质属性、保持其特色与传统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吸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是“第一防线”。人民调解法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特色和优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市是人口大市、农业大市、全国老工业城市、兵源大市,遗留问题多,矛盾纠纷多,人民调解工作需求量大,压力也大。《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力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群众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部署。人民调解植根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人民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促进新时期的群众工作,更好地为群众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有重大现实意义。

  记者:对于新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的基本精神,您是如何理解的?

  万春生:《人民调解法》的基本精神,我认为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坚持人民调解性质特征。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法》的起草、讨论、修订、出台始终坚持了这一根本属性,是《人民调解法》的灵魂。坚持人民调解的性质特征,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三项原则,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健康发展。二是规范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多种组织形式,构建了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组织网络体系。它拓宽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渠道,建立了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形式,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提出了要求。三是坚持依法规范、灵活便捷的工作方式。《人民调解法》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人民调解的具体实施等方面的规定,始终坚持人民调解依法规范,灵活便捷的优势,坚持了当事人自愿、自选、多种方式调解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调解程序进行了规范,确保了优质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健全衔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法》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同时还确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一步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五是强化人民调解的指导保障。《人民调解法》明确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握发展方向,提供政策支持,健全组织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指导监督,解决实际困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并对人民调解经费的支持和保障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调解员的深切关怀,必将极大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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