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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砸伤摩的司机抢劫500余元手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12-09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王燕  编辑:

  一男子借用后抢劫他人581元手机,赔偿45000元并承担刑事责任

  华声在线衡阳站12月9日讯(通讯员王燕)一男子搭乘电动摩托车,借用摩托车主手机打完电话后因一时贪念,不想归还手机,遂拿水泥块砸伤摩托车主头部,抢走价值581元的手机。案发后,该男子赔偿摩托车主经济损失45000元。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某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3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市区搭乘摩托车主的电动摩托车,来到一建筑工地后,因身上的钱不够付车费,以找朋友借钱为由,要摩托车主送他来到附近的另一扩建工地的地下车库入口处。下车后,王某借用摩托车主的手机打电话与他人联系,并拿着通话的手机往地下车库里面走。摩托车主见状跟上前来索要手机,王某借口还要继续打电话拒绝归还,接着双方为争夺手机相互拉扯扭打起来,王某从地上捡起一水泥块打砸摩托车主头部,致摩托车主受伤倒地,抢得价值581元的OPPO811型号手机逃离现场。同年4月9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摩托车主所受损伤为左侧眼眶后上壁(近额骨处)骨折,伴左侧上颌窦及额窦少许积液或血;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头面部创总长12.5cm,其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三处)。案发后,王某赔偿摩托车主经济损失45000元,并得到了摩托车主的谅解。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我国刑罚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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