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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山林权证未公告,村民要求撤销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09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刘尚球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站12月9日讯(通讯员刘尚球)认为县政府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山林权证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小组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衡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衡山县长江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的林权证。

  因历史原因,原告曾并入龙珠生产大队第二生产队,于1971年划入第三人所在的长江公社即现在的长江镇,更名为长江公社新桥大队第七生产队即新桥七组。由于组建大队林场需要,争议林地及二队、三队部分山林划归大队林场统一管理。后来林场解散,原属二队、三队的山林依旧退还,但原属原告的林地一直没有退还。

  2008年,原告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衡山县人民政府裁决争议山由新桥七组和第三人新桥村委会各占50%,具体山界由双方结合实际在协商无异议后另行划定。后衡阳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裁决,并确认争议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新桥七组。第三人又不服,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三人又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新桥村委会上诉过程中发现争议地内还存在其他山林权证,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及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衡阳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颁发权属证明应当依法依程序进行。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颁发林权申请人应该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该依法公告,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条件以无权属争议为前提。本案中,被告衡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不顾争议存在的事实,未经认真审核,未依法进行公告,就给第三人登记发证,属于违反法律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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