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县信用联社诉请借款人提前偿还千万借款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1-12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范明 王娟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站1月12日讯(通讯员 范明 王娟)金融借贷本应遵期履行,但若借款合同对还贷条件有特别约定,当借款人违反该特别约定时,即使借款合同未到期,贷款人也有权请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2012年5月29日,衡阳县信用联社下属某信用社与廖某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借款用途为基建工程,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某房地产公司以商服用房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人应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并从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在每月20日按期结息,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收回借款,并依法行使抵押权。同日,该信用社与被告廖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为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廖某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在信用社所实际形成的借款本金最高额1200万元提供担保,以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某处1277.52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物;若债务人、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宣布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于5月3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5月31日,信用社依约发放贷款1200万元。借款后,截至2013年7月30日,廖某偿还借款全部利息150.4万元。然而,从2013年8月20日开始,廖某便一直拖欠借款利息,虽经信用社多次催收,但其仍未能偿还到期利息。截至2014年7月31日,廖某共拖欠借款利息131.4万元。县信用联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廖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131.4万元,在廖某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有权就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按月利率9‰支付迟延利息,不再加倍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信用社与被告廖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与被告廖某、某房产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而被告廖某未依约履行在每月20日偿还借款利息之义务,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拖欠借款利息13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个人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信用社有权要求廖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对被告某房产公司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支付迟延利息的利率达成的一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廖某限期清偿债务本金1200万元、利息131.4万元,并有权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被告廖某所欠借款本息的部分归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廖某清偿。


分享到微信

雁城新闻

名企风采

湖南新闻

综合新闻

华声在线永州频道 华声在线张家界频道 华声在线益阳频道 华声在线郴州频道 华声在线岳阳频道 华声在线株洲频道 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华声在线邵阳频道 华声在线湘潭频道 华声在线常德频道 华声杂志 科教新报 三湘都市报 长沙网 华声论坛 湖南在线 华声在线 湖南日报 华声在线湘西频道 华声在线怀化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