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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法》公布 湖南“大状”9条建议被采纳
发布时间:2015-03-20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曾力力  编辑:

  秦希燕代表围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建议。 (资料图片) 记者 罗新国 摄

  核心提示

  新《立法法》公布,湖南“大状”的9条建议被采纳,湖南人也算为这部“管法的法”做了一回贡献。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3月19日讯 新华社受权于18日全文播发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次修改有哪些亮点?与百姓生活有什么关系?在这次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的9处建议被吸纳,对此他进行深度解读。

  从涉及到准确

  据了解,这次审议中,有近1000多位代表提出了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出460多条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修正案草案和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作了70多处修改。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也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其中有9处被采纳。在他的办公桌上,关于此次立法法修正的材料就有厚厚一大叠。

  在被吸纳的意见中,首个要提到的就是“税率”。修订前,我国《立法法》对税收立法的表述主要体现在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而在此次《立法法》的修订中,对税收进行了科学、准确的定位。

  在修正案草案中,秦希燕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列举。他觉得,这一项的表述可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这个建议最后被吸纳进了修改后的《立法法》。

  从模糊到具体

  “还有一条很重要,它关系到法律的实施。”秦希燕说,为了确保法律的实施,他觉得应当对制定配套规定的时限提出明确要求。结果是这个建议也被采纳了。

  在公布的修改后的《立法法》中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而在修改之前的修正案草案只是表述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规定。

  从柔性到刚性

  除此之外,秦希燕还建议将几个“可以”修改成“应当”,也在修改后的《立法法》中得到了体现。如,“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如果是使用‘可以’的表述,这就意味着‘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缺乏刚性。”秦希燕说。■记者 曾力力

  解读

  《立法法》与百姓生活有何关系?

  《立法法》跟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又有何关联呢?秦希燕认为,关系可大了。

  税收法定:修正后的《立法法》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对居民财产权利的一种有力的保护,是防止政府滥用征税权、侵害居民财产权利的基本保障。”

  规范政府行为:修正后的《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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